派出所私自查个人信息律师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享有法律层面的特殊保障,任何具备组织或者个人身份的主体在请求获取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时,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所获信息的安全性。在此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以及传输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同样,不得进行非法的所有权转让、提供以及公开他人个人资料。仅当涉及到国家安全需求或者案情紧迫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必要的个人信息查阅活动,而在并非工作任务期间内,严禁任何对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行动。同时,警务人员如滥用职权私自查询他人信息,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受害者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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